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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鍛等案

本案為52至60年間,涉案民眾經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審判確定,警備總部依判決結果分別執行刑罰手續,並轉而告知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後其一受刑人聲請再次判決,後續經國防部審核予以拒絕而退回。附警察審訊筆錄、自白書、起訴書、判決書及相關證物之照片等文件資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521112-民國00600929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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