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43至52年間,國防部保密局將涉案民眾及相關資料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經保安司令部偵查終結予以起訴、判決,並由國防部將判決結果呈報總統後,獲總統指示,保安司令部依總統指示進行複審,並依複審之判決結果通知臺北憲兵隊執行相關手續,及通知臺北縣政府處理涉案人員後續財產事宜。附訊問筆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押票回證、宣判筆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執行筆錄、陳情書、自白書、照片等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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