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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純減刑

本案為64年間,受刑人因為犯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罪刑確定,後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檢察官因為受刑人的犯罪時間合於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的關係,而向警備總部軍法庭聲請減刑,獲警備總部准予減刑之裁定結果。附減刑執行書、聲請書、判決書、保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640714-民國00640811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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