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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光典案

本案為44至60年間,民眾經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保安司令部依判決結果分別執行,並轉而通知各機關單位。附警察審訊筆錄、偵破實錄、起訴書、保證書、聲請書、判決書、傳票、當事人辯護書、日記、自傳、組織成員關係及相關證物之書信、照片等文件資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440219-民國00600316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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