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39至43年間,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奉國防部政治部指示將陸軍軍人涉案資料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判決,後保安司令部將判決結果通知臺北市政府及憲兵第四團請其協助辦理執行,該部並將判決書與執行結果函送給國防部總政治部。附訊問筆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等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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