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40年間,新竹縣警察局發電報請臺灣省警務處通緝涉案人員,警務處回復應立即將該案移送管轄法院檢察處偵辦,至於通緝一事則逕洽檢察處;新竹縣警察局發電報請新竹少年監獄於受刑人服刑完畢後將其解送至軍事單位法辦,並以副本告知警務處,該處後發電報請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撤銷當事人的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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