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40至41年間緝拿逃犯及逃警事宜,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為該隊逃逸員警及在逃嫌犯而函請臺灣省政府警務處予以通緝,警務處轉請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准予發令通緝並,獲該部同意;警務處為臺灣省新竹縣警察局、基隆港務警察所緝獲保警二總隊之逃員而函請該總隊回報辦理情形,獲其配合辦理。附年籍表詢問筆錄等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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