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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二二八」事變逮捕人犯

本案為36年間捕訊人犯事宜,監察院福建臺灣監察使署為臺灣各地仍有濫捕及監禁情事而函請臺灣省政府令臺灣全省警備司令部通知各軍事機關依法將已逮捕人犯全部移送法院訊辦,且今後不得藉口事變而任意逮捕及監禁人民,該部函請臺灣省警務處指示所屬單位配合辦理,省府亦函請各縣市政府依該使署意見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內政部警政署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60630-民國00361206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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