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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二八事變證明文件

本案為36至37年間,財政部臺灣鹽務管理局函請鹿港鹽場公署報告公私損失情形予該局,該署函送員工損失清單,並函請該局給予救濟金,後臺灣鹽務管理局函請該公署發還該局墊付費用。附證明書。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60318-民國00370904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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