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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228事件損失查報及人員獎勵案

本案為36至38年間,鹿港鹽場公署為了職員於二二八事件時守護倉庫與公物等事項,函請財政部臺灣鹽務管理局准予給予員工獎勵,後獲該局核准。鹿港鹽場公署亦向該局報告因事變影響而造成的公私損失,該局函復請檢送損失證明書修繕費單據,並訂定損失救濟辦法,後該署核發救濟費予受損職員。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60310-民國00380811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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