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臺灣二二八事變救濟辦法

本案為36年間,財政部中國鹽業公司臺灣分公司陳請財政部中國鹽業公司核定「二二八事變救濟辦法」,後財政部中國鹽業公司回復財政部中國鹽業公司臺灣分公司有關「二二八事變救濟辦法」一律先照所報損失數目墊借七成、「二二八事變救濟辦法」仍應由各員從實列報並取具證明文件,陳由財政部中國鹽業公司臺灣分公司切實審核後彙轉財政部中國鹽業公司審核,後該公司因證明書表中之損失項目繁多,頒布該案處理原則,並函請臺灣分公司進行查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60530-民國00360912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