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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二八事件救濟費

本案為36至38年間,財政部臺灣鹽務管理局、布袋鹽場公署為了催還二二八事變中核發的職員救濟借款,先後函請財政部中國鹽業公司臺灣分公司與財政部臺灣鹽務管理局臺南鹽業公司等機關歸還,後多個公司函復需由該員的原服務單位准予核銷。高雄運輸辦事處、鹿港鹽場辦事處、雲南鹽務管理局等機關亦為代墊職員借款、核發救濟金、還款匯率、扣薪墊付等事項函請臺灣分公司給予指示,後獲其回覆意見等。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60505-民國00380420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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