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228事件後員工激勵及損失查報案

本案為36年間,財政部臺灣鹽務管理局臺南鹽業公司通知鹿港事務所,該公司因二二八事件發生,故組織「臺南鹽業公司暫時處理委員會」處理相關業務,後該所陳報人員異動與出差職員損失情形予委員會,且烏樹林事務所也令知鹽民代表不可造謠。後臺南鹽業公司與財政部中國鹽業公司臺灣分公司令知鹿港事務所與鹿港鹽場辦事處查明公私損失,並繳回救濟金收據,該所函復公物無損失,並函送清單與收據予該公司,且函請該公司予該事變中有功職員獎勵,後該公司函復予以嘉獎。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60308-民國00361009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