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36至40年間,臺北市警察局將民眾所涉案件相關案情陳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函請各縣市政府警察大隊與各縣市政府鐵路警署協助通緝涉案人。後憲兵第四團因涉案人於二二八事變期間有功,函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核准憲兵第四團予以留用,並獲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核准,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亦函知警察大隊、各縣市政府與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僑務處已撤銷涉案人的通緝案。附搶殺案人犯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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