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五年(西元一九四六年)光復之初,先在澎湖影政府內設警務科,負責地方警察事務。民國三十六年,警察科擴充為警察局,同時正式成立馬公、望安兩區警。民國三十七年再擴充警察所為警察分局。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組織大體沿襲日據時期之規劃;但警察目的,職權及制度均有改易。圖中建築為日據時期所建,民國六十四年,在其前面興建新警察局大樓,原建築於民國六十七年拆除改建為雬道館及室內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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