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早期農業經濟最大功勞者-水牛,牠是農村的最重要勞動力。因此在清代,非常重視牛隻的保護。1651(順治8)年下令:「農民力耕甚賴牛力,屠宰耕牛者,照律治罪。」在兵律亦規定不准宰殺牛馬或偷盜牛馬等畜產。耕牛對台灣農耕幫助之大,由「澎湖女人台灣牛」這句諺語可知大概。故在乾隆年間,分巡台灣道特頒保護牛隻之禁令,規定凡宰殺耕牛、知情而販售者,俱問罪;初犯枷號1個月,再犯發近衛充軍;若偷盜宰殺及販賣者,不分初犯再犯,處徒刑一年。此外,並規定共同牧地之草埔(現地名之牛埔,牛埔仔、牛埔頭、牛埔厝、牛稠、牛欄皆因牧地得名),為保護牛隻,皆禁止強占及私墾。1764年在諸羅縣(今嘉義縣)大?榔庄立一禁碑,規定牛埔歸農民所有,「永遠定例,不許侵墾,....如有故違者,呈官究治,絕不許諒情。」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