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皇帝陛下依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於下關所締結之媾和條約,領有大清帝國陛下所讓之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包括澎湖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一百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間諸島嶼之永久主權,統有上述島嶼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本官茲奉(命,以天皇陛下御名接收前記諸島嶼,並以台灣總督之職,掌理一切行政事務,凡住此大日本帝國領地,誠實從事合法工作之人民,均將享受終始完善之保護。明治二十八年六月二日台灣總督海軍大將子爵樺山資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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