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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自治人員不得兼任參議員

關於鄉鎮長及他辦理自治人員,當選並應選為縣參員后,是否仍可兼任原職,前經司法院院字第二十七五七號解釋,………

基本資訊

  • 出版者
    民報社
  • 創作日期
    日期:1946-09-15
  • 作品語文
    中文
  • 全集/系列名
    國中圖舊版報紙 晨刊
  • 相關地點
    司法院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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