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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從事公務有瀆職行為者,應依公務員瀆職罪論科

行政長官公署昨奉行政院令以准司法院公函解釋各級民意機關代表,如依法從事於公務而有瀆職行為者即應依公務員瀆職罪論科聞公署已分令各級知照云。

基本資訊

  • 出版者
    民報社
  • 創作日期
    日期:1946-04-12
  • 作品語文
    中文
  • 全集/系列名
    國中圖舊版報紙 台灣
  • 相關地點
    行政院 司法院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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