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公告之年份為民國73年(1984年)12月8日,提供者為工作於瑞三鑛業公司復興鑛的領班周朝南。本文件由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公告,內容為公告礦場違規行為及礦場安全共同監視辦法。
文中內容提及瑞三鑛業公司有鑑於半年來海山、煤山、海山一坑等煤礦前後發生嚴重災變,人為疏失或為主要因素,須確保與提升礦場安全意識,礦場安全人人有責,希望全體職員與工人都能相互督導與監視,維護礦場公共安全,公司提出12條違規行為,違規者將予嚴辦,同時如若有公司員工發現有以上違規行為者,可以書面或電話密報給礦業所長、副所長、礦長或副礦長,公司將予以保密並且視情節輕重頒給獎金1000元至5000元。
從上述公司頒布的礦場安全共同監視辦法,從一份公告便可感受到民國73年(1984年)僅僅一年間發生三起重大礦災事件對於礦場工作氛圍的轉換與影響,三大礦災的發生不僅僅使礦場作業的危險暴露於大眾面前,更讓礦務局考量開發成本以及礦場工作環境危險的因素導致臺灣煤業政策改向,逐步走向開放進口煤炭作為替代、礦工輔導轉業、煤礦停止開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