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公告之年份為民國65年(西元1976年),提供者為工作於瑞三鑛業公司復興鑛的領班周朝南。本文件由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公告,內容為發給特別休假工資資格及領取方式,當時的瑞三鑛業侯硐礦業所所長為吳添發。
文中為瑞三鑛業公司依法給予特別休假工資,根據臺灣區煤礦業團體協約第九條規定民國64年(西元1975年)達275天工作天以上工作者,並且同時於民國63年(西元1974年)底以前投保者、當時也仍在工作者,將有資格領取特別休假工資,特別休假工資將依據勞工保險所投保的工資級距為基準,瑞三鑛業公司將會公告符合標準者,可前往瑞三福利社領取卡片,並於當時的9月27日下午向福利社領取特別休假工資。
民國75年(西元1986年)以前的瑞三鑛業公司都以現金方式支付職員與勞工薪資,不論是職員或者勞工皆前往瑞三福利社領取薪資,直到民國75年(西元1986年)瑞三鑛業公司因社會發生搶劫運鈔車事件,因而改由全部薪資匯款方式以保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