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為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告之日期為民國70年(1981年)2月24日,提供者為工作於瑞三鑛業公司復興鑛的領班周朝南。內容為七十年度員工獎勵金分發公告。當時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李建興。
瑞三鑛業公司基於創造利潤、分享員工增加員工福利,會規劃將前年度的公司盈餘一部分作為員工分紅,可從此作為了解到瑞三鑛業公司是一間大規模生產的煤炭公司才能達到分紅機制,也是戰後唯一一間會分紅給予員工的礦業公司。
員工分紅獎金制度規則分為「領取獎勵金資格」與「獎勵金計算標準」,需先符合資格才能依照員工年度的所得來領取公司公告獎金,民國70年(1981年)領取資格為當年度3月1日至3月31日,共計31天工作日,扣除4天公休日外,應工作天數為27天,工作天數達24天者即可獲得領取資格,如若全勤者可再獲得新台幣700元作為獎勵。員工根據去年年所得來對照其分得的紅利,從最低年所得公司4萬元可獲得新台幣400元者至最高全年所得52萬元者可領取新台幣1600元,如若工作天數未達標者公司將發每人2包500公克味素作為鼓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