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為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草稿,公告之日期為民國71年(1982年)2月27日,提供者為工作於瑞三鑛業公司復興鑛的領班周朝南。內容為七十一年度員工獎勵金分發公告。當時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李儒嘉。
文中內容為瑞三鑛業公司為增加員工福利,將前年度民國70年度盈餘撥出一部分作為員工分紅,屬於當時全臺灣唯一一間會分紅給予員工的礦業公司,領取分紅獎金員工須達領取資格,領取資格通常為指定月份的全勤工作者,並依據前年度所得來領取紅利獎金。
筆者推估本份文件應屬於草稿,底稿為民國70年(1981年)的獎金公告公文進行修改,文中可見領取資格的指定月份全勤為民國71年(1982年)3月4日至3月30日,共計28天,扣除公休日4天,當月實際工作為24天,如若達21天者即可獲得領取資格,但如果連同休假日都有全勤出席工作者達28天者,可再獲得一筆紅利金400元,所得薪資從年所得最低達5萬元者可領取新台幣200元到最高年所得達70萬元者,可領取新台幣1700元。
如若比對民國65年(1976年)到民國72年(1983年)綜合比較,年所得有相對提高,但對於可支領的紅利獎金並沒有隨之提高,所得較低者但領取紅利相對高落在民國65年(1976年),最高所得與最高額的紅利獎金以民國71年(1982年)的1700元最高,如若以物價來換算,民國65年(1976年)只要年所得落在2至4萬者便可領取300元屬於領取最多的時候,推估與民國60年代發生兩次能源危機,使得煤炭需求大增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