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為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告日期為民國65年(1976年)4月6日,提供者為工作於瑞三鑛業公司復興鑛的領班周朝南。內容為65年度員工獎勵金分發公告。當時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李建興。
文件中提及瑞三鑛業公司為增進員工福利,符合創造利潤、分享員工宗旨,將民國64年(1975年)盈餘撥出一部分作為員工分工,想領取分紅者須符合領取獎勵金資格以及跟去民國64年(1975年)前年所得來進行分紅分配。領取獎勵金資格須符合當年民國65年(1976年)2月10日至3月13日工作天達25天以上者,前全年所得所分配的分紅從全年所得達2至4萬元者領取台幣300元、4萬至6萬元者領取台幣400元、6萬至8萬元者領取台幣600元、8萬至10萬元者領取750元,10萬至12萬元者領取新台幣900元,最高為所得高達12萬元以上皆領取台幣1000元。
文中附註提及為酬謝勞資合作之實績,只要員工於2月10日、11日兩天曾有出勤一天以上者,實際工作可以以23天計算來達到領取獎金標準,礦工周朝南回憶瑞三鑛業公司為當時全國第一間會分紅給予員工的礦業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