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匏仔寮部落耆老王國慶( 1949 年生),分享早期獵人分配獵物的情況,攝於高雄市甲仙區。在早期物資不豐足的時代,人們為吃食的需求,會透過自行耕種、漁獵、狩獵等方式獲取食材並烹調。另外早期因交通連結的不便,社會互動範圍僅限於聚落與聚落之間,聚落居民之間的關係十分緊密,因此耕種、漁獵、狩獵等行為也多有集體行動的機會,在匏仔寮部落便有公私狩獵文化。
王國慶耆老說,狩獵這件事,有分「公的」和「私的」。「公的」就是集體狩獵:進行時,獵人們在狩獵前先說好,這次一起進行狩獵,而此次所捕獵的獵物為所有人共有,於獵物肢解、處理後再進行分配。分配原則為一人一份,採抽籤的方式決定獵人所拿取的部位。若有獵人該次並未捕獵到獵物,仍然可以分得獵物。「私的」規則簡單許多,便是就算是群體狩獵,獵物屬私人所有,並不需要平均分配。
王國慶耆老說,無論「公的」或「私的」,都沒有特定進行的時間點或是地點,往往只需要獲取獵人們的共識即可。對獵人而言,「私的」狩獵並無分配上的問題,因此多數人主要以進行「私的」為主。另一方面,為避免紛爭,王國慶耆老在前往狩獵前,會先探聽庄裡的哪些獵人會去哪些地點放吊(放置陷阱)。獵人間會相互避開,至其他區域放置。
在現今社會重視私人財產擁有的情況下,所謂「私的」狩獵行為是較易理解,而「公的」狩獵行為反而需要從當時的社會脈絡理解行為背後形成的原因,也展現了當時聚落居民間關係之緊密,帶有鄰里間資源互助的概念。
本條目數位物件由本團隊南島之眼文化工作室拍攝,詮釋資料由本團隊訪問王國慶後撰寫編輯,訪談日期為 2022 年 6 月 10 日,照片拍攝日期為 2022 年 6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