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小林部落大武壠族人所飼養的獵狗,攝於高雄市杉林區日光小林社區。根據小林部落大武壠族耆老徐大林( 1949 年生)所說,過去部落若組成獵團圍獵,若是有出人力或出借狗隻參與狩獵的家戶都可分到獵物,參與狩獵的家戶所分得的獵物部位不一,視貢獻而定,是小林部落大武壠族的狩獵文化之一。
根據徐大林耆老的說法,早期部落若組成獵團一起狩獵,一但捕捉到獵物,所有參與者都可分到肉:第一位打到獵物的獵人稱為「頭公」,可分得獵物的頭部;第二位打到獵物的稱為「鞭」,可分得獵物的生殖器;第三位打到的稱為「後部」,可分得獵物的坐骨;其餘參與者則平均分到其他部位的肉。即便是無法出獵人參與,只出借獵狗參與狩獵的家戶也可分到肉,所分到的肉便稱為「狗份(káu-hūn)」,出幾隻狗就有多少狗份。
從大武壠族「狗份」文化可得知,獵狗在部落的圍獵活動佔有重要角色,因此即便是僅出借獵狗參與圍獵的家戶,也能分享獵物。從獵團分享獵物的文化,也可洞見大武壠族的狩獵倫理。
本條目數位物件由本團隊南島之眼文化工作室拍攝,詮釋資料由本團隊於 2022 年 5 月 28 日訪問徐大林後撰寫編輯,照片拍攝日期為 2022 年 7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