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為瑞三鑛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命令,公告日期為民國72年(1983年)1月1日,提供者為工作於瑞三鑛業公司復興鑛的領班周朝南。本文件之受文者為瑞三鑛業公司侯硐鑛業所,內容為林振連等十三員於七十二年度防護團之職責分配情形,當時瑞三鑛業公司總經理為魏壬貴。
過去經濟部礦務局規定每一間鑛業公司皆必須成立防護團相關單位,負責工作包含礦場公司的礦務巡衛隊、演習時的守護團等用於因應緊急事件,緊急事件包含戰時空襲、炸彈爆炸等突發狀況。
上述文件中可見瑞三鑛業公司防護團人事安排,大多屬於公司職員兼職並無給配薪資,擔任防護團的團長、班長及幹事等職位屬於義務制與榮譽職,擔任時間為一年,礦場除了防護團外,還另有一「救護隊」,救護隊組成需有實際於礦場工作的礦工參與,主要工作為他礦發生礦災的救援行動,礦災仰賴礦工於礦場的工作經驗與判斷,因此大多挑選礦場中反應靈敏、身體健壯的礦工參與,參與救護隊的礦工也屬於榮譽職,但大多能參與救災的礦工皆認為能被入選救護隊並參與救援是一件非常榮耀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