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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長沈昌煥和韓國駐華大使金信代表雙方政府互換「中華民國與大韓民國友好條約」批准書

外交部長沈昌煥(前左)和韓國駐華大使金信(前右)代表雙方政府互換「中華民國與大韓民國友好條約」批准書。使民國53年11月27日在漢城簽訂的「中韓友好條約」自此生效。條約主要內容為:(1)兩國及兩國人民永敦和好親密合作,以樹立世界和平,並促進兩國人民之經濟繁榮。(2)兩國政府可互派使領人員,使領人員並享國際法所承認之待遇。(3)彼此國民得依他方適用於一切外國人之法律規章出入,居住方領土,在對方領土內就權利及自由,所享待遇不得低於第三國國民。

基本資訊

  • 創作者
    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
  • 創作日期
    民國
  • 全集/系列名
    新聞局視聽資料數位照片影音
  • 相關地點
    台北賓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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