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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會計年度美援物資貸款合約簽字

經合會副主委嚴家淦(左)及美國駐華大使賴特(JerauldWright,右)代表中美雙方簽署「美援物資貸款」之情景。(註:美援物資貸款第二批貸款一千五百萬美元,內容如下:(一)本批貸款限供民企廠商申請。(二)貸款期限二十年,自開始第四年半後償還,分十五年還清。(三)貨款一千萬美元採購物資內容:化學品二三○萬美元,農藥(包括殺蟲劑)等七十萬美元,木漿一五○萬美元,鋼鐵製品二百萬美元,廢鋼三五○萬美元。(四)貸款五百萬美元由指定銀行轉貸民營企業申請機器工具進口。(五)裝船條件,一半限由美輪裝運,另一半由國輪裝運。(六)限向美國地區採購。另,五百萬美元作為民間廠商申請手續:(一)廠家申請這筆貸款年息五分五厘,以新台幣折還。(二)此筆貸款由中華開發公司、交通銀行、中國銀行、台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華僑商業銀行辦理承貸。(三)凡經合法登記的廠家,包括正在籌組中的廠家在內,均可向這些經辦的銀行申請貸款。款之最低額是五仟美元,最高額是二十五萬美元。超過廿五萬美元的例外貸款須經經合會及美援公署之特別批准。(四)貸款用於採購機器及設備,以便進行工廠現代化;擴充或增加內外銷產品的產量或種類;發展新產品或改進現有產品;創說新工廠或其他類似的生產計劃。(五)申請貸款者須能夠提供利用這些機器的其他設備,諸如土地、房屋及受過劃練的人員等。(六)貸款期限一至十年,由申請者與銀行自行協議。貸款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七)本金之償選自貸款生效之日起十八個月後開始。所謂貸款生效日期即美國機器供應商於機器設備付運後應該收款的日期。(八)經辦貸款的銀行可以要求貸款人提出抵押擔保品,訂購的機器設備可作為此項擔保品的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之擔保品可包括土地、房屋,其他設備或貸款人所有之存貨)

基本資訊

  • 創作者
    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
  • 創作日期
    民國
  • 全集/系列名
    新聞局視聽資料數位照片影音
  • 相關地點
    台灣銀行會議室
  • 地點名稱
    淡水
  • 緯度
    25.1895736
  • 經度
    121.457044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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