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為范姜文德(第十八世)與黃秀英的結婚證書,其中載明范姜文德於1932年出生,黃秀英出生於1934年,兩人於1955年2月25日在新屋鄉新生村結婚。
介紹人為范姜宗族的重要長輩范姜成樂,日治時期1935-1945年(昭和10-15年)間曾擔任新屋庄書記;主婚人為范姜新課(即范姜文德之父親)與黃貽徐(即黃秀英之父親,時任觀音鄉戶籍課長);證婚人為時任陽明山管理局局長陳保泰(曾擔任浙江省政府委員、國民大會代表暨立法院上海市選舉事務所選舉委員會委員、雲南省圖書雜誌審查處處長)與時任新屋鄉長的家族長輩范姜德(新屋鄉第一、二屆鄉長)。
我國結婚形式一直以來均為儀式婚,但因各地嫁娶習俗不同,故早年民法規定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結婚即已生效力,結婚後再持結婚證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書在質地、樣式、圖案無一定形式。2008年5月23日民法修正結婚改採登記制,成為婚姻制度之重大變革,也就是結婚應以書面為之,須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婚姻始具效力,是否舉行公開儀式或宴客已不影響婚姻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