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開放兩岸探親,1992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陸嘉社區退員陸續帶回大陸元配或再結婚,數十年的單身進入了婚姻生活。
初期單身退員宿舍管制女眷進入,後期因退員年邁及身體狀況欠佳,女性的看護才得以進出社區協助。於是有退員就以看護名義,以依親方式申請配偶來臺照顧而入住社區。
這些依親來到臺灣的配偶抵達陸嘉社區,看到單身宿舍時,從剛開始的嚮往,一下子掉進了現實,說的第一句話多是:「房間怎麼這麼小」,退員:「單身宿舍嘛,當然小」。於是為維持夫妻生活,有的搬至社區增建小屋,有的則佔用往生退員遺留的空房間來使用。而陸嘉單身退員宿舍以往都是女賓止步,所以女用專用盥洗室極缺,女眷就多至第九第十寢室盥洗,之後自治會就向上級申請經費改善其他浴廁。
退員過世後,其配偶如未取得臺灣身分證,則必須返回大陸,身後事及財產就由榮民服務處處理。如配偶已取得臺灣身分證,就可以獲得其遺產,退員如有終身俸者,可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規定:「配偶需年滿55歲始得申請榮民遺眷的半俸」申請半俸,及相關醫療優惠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