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A4紙質,甲方(遺贈人):陳鏡清,男…。乙方(扶養人):陳乃文夫妻…。雙方協議陳鏡清擁有…住房壹套和與陳麗明共同共有…店面房壹間。…陳鏡清為安度晚年與陳乃文夫婦經過平等協商,就遺贈扶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2004年11月30日。
公證書,A4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文成縣公證處,(2004)浙文證內自第453號,申請人:甲方…。乙方…。公證事項:遺贈扶養協議。甲乙雙方於2004年11月23日向本處申請辦理前面的《遺贈扶養協議》公證。…協議尚當事人的協亦均屬實。…2004年11月30日。
陳鏡清,浙江省文成縣,1929年3月15日出生,1965年8月1日以中尉退伍,1982年9月5日進住陸嘉社區第九寢室,終身未娶,2019年7月23日因心絞痛往生。
陳鏡清回大陸探親後,從孤單老人變得兒孫滿堂,對於侄子陳乃文更是疼愛,將大陸財產透過公證遺贈扶養協議轉交予他,希望陳乃文承擔他的生活、照顧、及死後的安葬費用。
公證書辦好後,陳鏡清原每年去住五個月,後來只住一個月就回臺灣。乙方以搬家、移民,最後不接電話。這份協議書的協議事項乙方皆未做到,其大陸房產有沒有過到乙方名下,也沒人可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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