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紙質,長18公分、寬13公分;法院認證書,A4大小,請求人陳鏡清,除登載個人資料,認證事項登載為:請求人檢附之自書遺囑請求認證。認證之事由及依據法條:後附之私證書,經請求人承認為其簽名,核所…,予以認證。本證書於民國柒拾四年四月廿七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證處作成,請求人陳鏡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林國禎。並蓋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圖記。
陳鏡清,浙江省文成縣,1929年3月15日出生,1965年8月1日以中尉退伍,1982年9月5日進住陸嘉社區第九寢室,終身未娶,2019年7月23日往生。
陳鏡清在1985年4月27日經過法院認證的自書遺囑,遺囑內容:
一、我死後願將遺體捐贈給成大醫學院,身上有用器官亦可移植給別人。
二、請將使用後之遺骸火葬,停放在台南市政府建於體育場之忠孝塔。
三、依法應領的撫金、互助金等,由趙美雄、…等任何一人代領處理。 (代寄我胞妹寶蘭)陳鏡清 親筆
中 華 民 國 七十四 年 四 月 廿七 日
這份遺囑經法院認證後,後來又添上「未開放前寫的不算了!」
遺囑雖經法院公證,但陳鏡清死後多日才被發現,已不符遺體捐贈,後事由台南市榮民服務處辦理。全沒依遺囑內容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