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影片為1999年3月26日訪談前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影)副總經理姚幼舜之影像紀錄片段。在訪談中,姚幼舜回憶擔任電影處影片檢查委員執行電檢制度的兩難。
任職新聞局期間,姚幼舜調往電影事業處(簡稱電影處)擔任影片檢查委員,電檢委員除了自己審查的影片,其他委員審查的片子也可以觀賞,即使良莠不齊他也照單全收。姚幼舜談到,看到品質不佳的片子當然很痛苦,但這樣的看片經驗對電影人來說是個學習。然而,真正讓他痛苦的卻是審查委員與片商之間的衝突。
每個國家都有各自的國情與電檢尺度。從片商的角度,當然希望保留其完整性,尤其是具宣傳性、可以吸引觀眾的畫面。但在電影法制度下,審查委員的工作就像法官,對於某些不合規定的鏡頭,不得不剪輯掉或者加以分級限制。姚幼舜自認法治觀念很重,身為公務員,理應依法行事,但他也是學電影的一份子,有很多同學、學生及朋友在影視界工作,因此得罪了不少人。當時,影視圈的朋友都對電檢很頭痛,姚幼舜在報紙上也被罵過好幾次,說他不懂電影,用十八世紀的頭腦來審核二十世紀的電影。
其實姚幼舜很清楚,好的藝術電影若硬要刪除部分鏡頭,便會破壞整體剪接的邏輯,電檢委員的兩難也反映了當時電檢制度在自由創作與社會規範間的尷尬定位。臺灣在1983年廢止《電影檢查法》,1988年行政院新聞局頒布《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正式確立電影的分級制度;現分為普遍級、保護級、輔導12歲級、輔導15歲級與限制級五種,以利區分受眾群,幫助劃分各年齡層可觀賞的電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