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於2013年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出版之《全國律師》第17卷第8期,作者為林祐立。本文撰寫的緣起是樂生療養院因捷運新莊機廠施工,院區建築遭受破壞、裂隙逐漸擴大,使得樂生院拆遷與保存的論辯受到全國矚目,文化資產保存法關於古蹟指定的規定成為雙方攻防焦點。本文指出:行政院文建會(現文化部)與臺北縣(現新北市)文化局各自堅持其為依法行政,但主張保存樂生院的院民與團體則指責其不作為,怠忽職守。因此,本文討論的問題包括:究竟文化部門與保存團體兩者的主張何者有理,法院見解如何,與此事相關之行政及司法實務見解是否妥適,所涉及的法規在立法上有無值得檢討之處,以及人民欲藉行政爭訟程序達成指定古蹟的目標時,如何主張方才妥適等。作者以法學專業及觀點研究樂生院案例,提出問題及看法,希冀做為往後相關案立法解釋或立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