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登於2010年國立臺灣博物館出版的《臺灣博物》第29卷第3期,作者為楊佳燕。文中指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立法特別管理,若資訊公開可能損及文化資產,則政府可限制或是拒絕提供相關資訊。然而,在文化資產審議過程中涉及的相關資訊,與文化資產保存目的是否均有關連;以及提供後是否導致文化資產毀損或有滅失之虞,這些問題實有待研究。本文以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為討論基礎,並以樂生療養院古蹟審查案為分析案例,探討文化資產審議與政府資訊公開之間的關係。
據此,作者提出四要點:1.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非為合議制機關,所作成之會議記錄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2.如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仍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3.應分別認定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滅損文化資產價值之虞之情形;4.「臺北縣政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應訂定保密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結論中表示,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之時,政府施政公開化與透明化是為施政目標。由於政府是最大的資訊蒐集者及擁有者,為落實民主參與,人民為參與公共政策、監督政府施政、經營個人生活,為滿足知的權利,有權要求政府提供資訊,以符合資訊公開、資源共享的民主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