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載於2016年《高大法學論叢》第12卷第1期,作者為許育典、凌赫,內容主要從憲法觀點檢視樂生療養院爭議。1930年臺灣總督府設立樂生院,將漢生病患隔離於此。當時官方宣傳漢生病有強的傳染力,對於漢生病患觀感也充滿誤解,因而樂生院成為病患者限制終身自由的場所,直到特效藥問世才有所改變。對於以院為家的院民而言,大眾交通的公共利益衝擊到這個「家」能終老的未來。本文以憲法的角度,藉由社群文化分析來討論樂生院相關爭議。
作者認為樂生院建築為承載社群文化的功能,因而以憲法與法律的新觀點切入,指出大法官常以主流文化為立證理由,但也肯定社群文化可以作為憲法的公益。主管機關在樂生案中法官適用與價值判斷,必須考量法體系的價值秩序,而非單從政治層面判斷。最後作者強調樂生院的爭議啟示,是在尊重社群文化的憲法框架發展下,文化資產可以成為弱勢社群藉以文化傳承,或者自我充權的重要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