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刊登在民國46年(1957)6月15日《正氣中華報》第二版中,一則題為〈金門鼠疫防治處制定毒鼠鄰長須知〉的新聞剪報。
其報導金門鼠疫防治處訂定毒鼠靈毒鼠鄰長須知如下:
二、實施前
(一)接受村長劃分的野外毒鼠地區,再把這塊地方分配給各戶。
(二)到村公所領毒鼠器、毒鼠米、毒鼠紀錄表及毒鼠登記報告表。
(三)將領來的毒鼠器、毒鼠米及堵數紀錄表分配到各區(包括駐軍)。
(四)依照村長規定告訴各戶施放日期。
三、實施期間
(一)指導各戶使大家放得對。
(二)各戶在野外毒鼠的地方,應互相連接起來不能有空隙不能太稀或太密。
(縱橫每隔十二公尺於置一個)。
每五天當中最少要到各戶檢查一次,有不對的地方立刻予以糾正。
每七天要依照各戶的毒鼠米消耗量,死老鼠數目等填進登記報告表,再把這些數字告訴村長,各戶送來的死老鼠尾巴也集中一起交給村長。
四、作業完畢
(一)除經鼠疫防治處指定留下來的不收回外,其餘應該告知各戶按時將野外和室內毒鼠器(盤)一併收回。
(二)將收回的毒鼠米中,補充每個啣接毒鼠站六兩,永久毒鼠站則補充一市斤。
(三)剩下來的毒鼠米和毒鼠器一併送回村公所。
(四)填好登記表格表和老鼠尾巴一起送交給村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