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刊登在民國40年(1951)5月10日《正氣中華報》第四版中,一則題為〈金門台灣澎湖間實施軍運檢疫辦法 赴台官兵請加注意〉的新聞剪報。
其中報導聯勤總部軍醫署,已金門本島有鼠疫流行,特訂定《預防鼠疫實施軍運檢疫辦法》,凡金門與臺灣間之進出口船機,均依照該項辦法實施檢疫,茲誌其辦法如下:
該項檢疫工作,以基隆檢疫所、高雄檢疫所、馬公檢疫所為主,為配合各項查驗工作聯繫起見,並由基隆、高雄、馬公聯檢處派必要人員協助實施並統由各地之運輸司令部指導。
由金門至基隆、高雄、馬公往返之進出口軍差輪所附搭進出境官兵,需經各港聯檢處查驗預防鼠疫注射證後,始准登陸或上傳。
在金門鼠疫未過遏制前,由當地之運輸司令部或航運站對於搭乘軍差船之軍事機關部隊之船位調配及零星官兵乘船證之發給,必須分別取各機關部隊每一官兵注射證或通知於上船前注射,又所有派隨開往金門軍差輪護航押運及管理監護員兵,應規定注射預防鼠疫針並取得證明。
出口往金門之軍差輪,開船前由當地之運輸司令部或航運站,適時通知各地檢疫所及聯檢處派員前往實施檢疫並查驗。
由金門開來之軍差輪,如發現鼠疫患者,或類似患者,均應予以隔離處置,所有物資及船隻加以消毒,由各港口之檢疫所切實遵辦。
由金門開來台灣及澎湖之船隻,只准停泊於基隆、高雄及馬公三個港口。
上項軍運檢疫之實施,臺灣軍民聯合防疫委員會,根據疫情認為已經遏制不必進行時,再行通知停止該項檢疫工作並呈報。
本辦法於文到三日內,即分別實施,同時各檢疫所及聯檢處並於事前商洽做必要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