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照片為馬潤明等律師與樂生療養院院民於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招牌前合照,右一為馬潤明律師(著律師袍)、右二范燕秋教授、右四為張鑫隆教授;左四為院民代表湯祥明,左六(最靠左側)為院民代表呂德昌,本圖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范燕秋教授拍攝、提供。收錄於2020年出版《隔離與回歸:戰後東亞的漢生病政策與醫療人權》。
2005年4月7日,在律師團陪同下,樂生院院民代表呂德昌、湯祥明等人,赴板橋地方法院出庭,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拆除院舍興建捷運機廠。律師團主張院民與捷運局有使用借貸的依存關係,現在樂生院的土地只是管理者變更,最初照顧院民的使用目的並未變更,因此院民應享有繼續居住的權利。國家本應照顧這些漢生病患者,且院民最初皆因國家的錯誤政策而進入樂生院,並在隔離之初便承諾樂生院能提供長期照顧,現在不能因為捷運工程又要求他們搬遷。律師團為避免院民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之危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提出「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並建議法官到樂生院現場進行勘驗,以確實瞭解院民居住樂生院的現況、捷運工程的危害與新建大樓的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