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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樂生療養院發放漢生病病患人權補償金

本條目「衛生署樂生療養院發放漢生病病患人權補償金」,因2008年立法院通過《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為補償漢生病患者長期以來遭到歧視及人權侵害,而由主管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統一發放補償金。

因過去政府對待漢生病患形同監禁的隔離措施,造成漢生病患長期的隔絕與污名,導致其融入社會困難。故凡是自1945年10月25日後罹患漢生病而仍生存者,按照入院時間不同而予以補償,至少得到20萬元的補償金。該法規定1945年10月25日至1962年3月31日間住院者,因當時採取強制隔離政策,形同監禁患者,此期間內住院每滿一年即可獲得補償金12萬元;1962年3月1日至1982年12月31日間住院者,雖解除強制隔離,但仍無有效藥物治療病人的困境,此期間內住院每滿一年即可獲得補償金8萬元。罹患漢生病但無住院者,則可獲得20萬元的補償金。最終每名漢生病患得到20萬至364萬元不等的補償金。據此,政府總共發放補償人數289人,補償金額近5億元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行政院第 3131 次會議院長提示暨院會決定決議事項〉《行政院公報》第015卷 第033期
  • 撰寫者
    張尹嚴
  • 創作者
    行政院衛生署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民國/戰後時期
  • 媒體類型
    文件
  • 檔案授權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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