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標題為〈告錯對象-敗訴〉,作者為樂生院院民祝祥林,收錄於祝祥林2008年著作《拾穗集》,文中可見祝祥林先生在閱覽樂生療養院拆遷爭議案的相關報導後所提出的個人觀點。
報導原文:「樂生療養院拆遷爭議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07年10月11日作成判決,認為呂德昌等十四位樂生院民提出的禁止強制拆遷樂生院內部分建築物訴訟案告錯對象,應判決駁回。法院認為拆除執行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不是被告的行政院衛生署、療養院及臺北市府捷運局。」
祝祥林閱覽報導後提出四點感想:一、原告委任律師專業度不足;二、搬遷與人權的關係為何;三、認為院民被利用;四、因自救會與學生聯盟所發起的行動,導致院民應獲得的補償金延後發放,這對年齡日漸增高的院民來說,補償金可能領不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