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范燕秋教授提供,圖中可見臺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成立臺灣漢生病友人權律師團的留影。
2004年12月30日,臺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馬潤明律師推動成立「臺灣漢生病友人權律師團」,並在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協助之下,規劃為期4個月的人權訪問調查,積極與院民溝通傳達基本人權的概念。其後,有180位院民簽署委託法律訴訟的同意書。2005年4月7日,在義務律師陪同下,樂生院民呂德昌等28人,代表三百多名院民,赴板橋地院出庭,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拆除院舍興建捷運機廠,強調院民居住最高長達70年,有使用借貸的依存關係,具有永久居住之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