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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韓生病補償法譯文

本法律條文為日本韓生病補償法譯文,由台灣人權促進會顧問張鑫隆翻譯。日本政府為彌補強制隔離政策施行期間漢生病患者遭受人權侵害,而給予補償及名譽回復,因此訂定「日本漢生病補償法」。在立法說明上,「癩預防法」施行時期(1953-1996)進入國立或指定療養所者稱為「漢生病療養所入所者」,在補償法施行之日(2001年)仍生存者,國家支付補償金,但必須在施行內五年領取,否則失效。

該法明訂漢生病補償金額,依入所者入院時間分成四個層級,最低800萬,最高可達1400萬日圓。1960年12月31前就入住,為補償範圍內最早入住者。如果入所者在請求補償金支給後死亡,其應得但未領取的補償金改派發給其配偶或子女、父母等親屬,如果沒有配偶或親屬,則改為發給該死亡者之繼承人。如果已經用同樣理由申請其他賠償的話,則不可以領取此份補償金。另外,補償金也不可以隨意借貸。至於名譽回復的部分,國家應該致力於漢生病患名譽回復及福祉増進,對於名譽回復的措施,施行之前應尊重漢生病患者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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