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照片為2005年4月12日臺灣漢生病友人權律師團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按鈴控告記者會,由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教授范燕秋拍攝、提供。圖中可見「臺灣漢生病友人權律師團」的李勝雄、馬潤明、邵華等律師、樂生院院民代表及臺北市捷運工程局與行政院衛生署代表。
2005年4月12日,樂生院拆遷爭議持續延燒,為避免樂生院遭到強制拆遷,300多位院民委請由李勝雄、邵華等律師組成「臺灣漢生病友人權律師團」,向臺北市捷運局、衛生署、樂生療養院院方提出告訴。律師團表示,院民的居住、醫療權利長期遭受漠視,樂生院的拆遷將損及院民的人身自由權與居住遷徙權,主張樂生院的拆遷得以適用國家賠償法或民事上的借用主張。不過在2007年10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185號判決」中,以執行拆除樂生院院舍的機關為臺北縣政府、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並未給予人民就特定利益請求實現的權利等理由,判決樂生療養院院民此次行政訴願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