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火社(1908-2009),彰化員林人,江姓望族子弟。畢業於日本大學工科電氣科,返臺後於南投明潭發電廠擔任工程師,戰後在員林擔任保正、里長。1949年(民國38年),擔任員林鎮副鎮長。
1951年(民國40年)參選第一屆直接民選鎮長,勝選後遭人檢舉,指他在競選期間殺豬請客;同年10月8日,臺中地方法院以80元屠宰稅稅單為證據,判決他賄選,故當選無效。然而,當年他兼營屠宰業,家中有屠宰稅單實屬正常,識者多感不平,認為他是因選舉恩怨而遭到誣陷。1956年(民國45年)又因張曼玲等叛亂案牽連,警備總部雖未搜出任何證物,仍被判入獄,在綠島囚禁10年。出獄後回到員林開設極光電器行,晚年則避居高雄縣鳥松鄉,不再和員林親友聯繫。張曼玲等叛亂案目前已被定位為白色恐怖時期冤案,應還其清白。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