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於1898-1905年(明治31-38年)展開臺灣西部平原地區土地調查工作,緊接在後的是一連串的土地行政改革,例如:地租改正、土地整理、土地登記等相關事務。參考〈臺灣總督府府報第1659號〉的報導,1904年(明治37年)以府令第88號公布「臺灣地租規則施行規則」,第9條規定:根據臺灣地租規則第8條,荒地免租年期與願須在土地成為荒地後90天內以第3號書式之請願書格式向地方府廳提出申請。此件〈大正13年3月30日賴九奎之荒地免租年期請願〉為賴九奎向新竹州課務稅提出申請位在竹東郡芎林庄的水坑(賴永栢嘗會之土地)與中坑兩塊土地成為荒地,以免除租稅。然而,此二申請書皆於同年5月16日遭到新竹州廳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