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借」為借主(出胎者)以不動產及其產權之字據作抵押向人(金主)借款,出胎者得向金主支付利息,通常以抵押之不動產所生產之收益抵利息。胎借金人立胎借金字,寫明金額、每年應付利息、繳納方式、日期、胎借期限,並立中人。此契〈大正11年12月1日賴九奎立胎借金定頭字〉係1922年(大正11年)所立,借主賴九奎將竹東郡芎林庄芎林字芎林第130番之田地、第130-1番之田地、第1320番之田地、第132-2番之建物敷地的權利證明作為借貸擔保,向劉張氏上妹借款四百圓,借期3年,每年7月15日定額繳交利息金17錢。中人彭吳旺丁、魏阿玉,代書徐戊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