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借」為借主(出胎者)以不動產及其產權之字據作抵押向人(金主)借款,出胎者得向銀主支付利息,通常以抵押之不動產所生產之收益抵利息。胎借金人立胎借金字,寫明金額、每年應付利息、繳納方式、日期、胎借期限,並立中人。此契〈大正11年1月13日賴九奎立胎借字〉係1922年(大正11年)所立,借主賴九奎將竹東郡芎林庄芎林字芎林第132番之田地的權利證明作為借貸擔保,向魏華山借款貳百圓,借期1年,定額繳交利息金36圓,申請登記濟證第1763號。中人彭吳旺丁,代書徐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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