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於1898-1905年(明治31-38年)展開臺灣西部平原地區土地調查工作,在地方委員會委員協助下,釐定村落土地範圍、製作村落草圖。並於1904年(明治37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即是人民納稅後收取之憑證。此件〈大正10年賴九奎之領收證書〉包含九芎林區長發給賴九奎之第75號、52號、99號、1036號;賴永柏(宗族嘗會)之第62號、110號,共六張領收證書。從地租繳納得知賴家土地範圍包含:水坑庄、中坑庄、九芎林庄等地。
臺灣總督府於1898-1905年(明治31-38年)展開臺灣西部平原地區土地調查工作,在地方委員會委員協助下,釐定村落土地範圍、製作村落草圖。並於1904年(明治37年)發布新的臺灣土地稅規則,要求人民分期依照新土地稅則納稅。「領收證書」即是人民納稅後收取之憑證。此件〈大正10年賴九奎之領收證書〉包含九芎林區長發給賴九奎之第75號、52號、99號、1036號;賴永柏(宗族嘗會)之第62號、110號,共六張領收證書。從地租繳納得知賴家土地範圍包含:水坑庄、中坑庄、九芎林庄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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